近日,韓國與男學生發生性關系的40多歲女教師被判緩刑引起了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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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20日,仁川地方法院法官金鎮元(音)表示,根據《兒童虐待犯罪的處罰等相關特例法》,因涉嫌性虐待兒童而被起訴的女教師A某于上月中旬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,緩期3年執行。
除此之外,A某還需進行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以及接受80小時的性暴力治療講座。5年內禁止在兒童、青少年相關機構或殘疾人福利機構就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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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悉,A某自2019年開始到去年為止,在仁川某高中擔任班主任教師時,數次與學生B某發生性關系。
檢察機關以A某涉嫌性虐待B某為由,將A某移交審判,但最終僅判了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,還緩刑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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緩刑是指在宣判有罪的同時,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,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,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,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。
套用到A某的情況就是,如果A某在接下來3年之內不犯同樣的罪,那么就不會執行1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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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法官表示:“被告人對被害兒童進行性虐待,罪責重大,犯罪經過也不好”、“被害兒童的性價值觀受到了負面影響,被告人還沒有得到被害兒童及其父母的原諒”。
對于量刑理由,金法官稱:“考慮到被告人是沒有任何犯罪前科的初犯,并且自己坦白了罪行并進行了反省,所以做出了以上判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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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判決結果,韓國網友表示出了強烈反對:
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,加害者還判了緩刑?法官們精神正常嗎?”
“這個程度的量刑基本等同于沒判吧。”
“性別互換的話,加害者肯定會被以虐待強奸未成年人罪判個10年吧!”
“如果是未成年女學生和男教師發生了性關系呢?也這樣判決嗎?”
檢察機關在一審宣判后不服判決提出了上訴,計劃不久后在仁川地方法院進行上訴審理。
其實類似事件在韓國還有一些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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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2月,大田某高中的合同制女教師因與男學生發生性關系而被不拘留起訴。在警方調查時,該女教師表示自己并沒有強迫學生發生性關系,反而是自己遭到了性暴力。
當時,由于該女教師在性苦衷審議委員會召開之前向學校提交了辭職書,因此沒有受到教育廳的懲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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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8月,忠北某中學未婚女教師與學生發生性關系的事實被曝光。當時警方認為,如果性關系對象未滿13歲,可以適用刑法上的未成年人議題強奸罪,但是又因為并非是強壓等導致發生的性關系,因此沒有處罰女教師,當時這一判決受到了很多網民的批評。
專家們認為,在任何情況下師生之間都不能容忍不正當的關系,有必要進行嚴厲的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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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國會去年通過了將“未成年人議題強奸”的標準年齡從13周歲上調至16周歲的法案,即使與未成年人達成協議并發生性關系,其本身也視為性暴力并予以處罰。
也就是說,之前沒有受到處罰的13~15歲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也包括在刑事處罰對象之中。隨著未成年人議題強奸年齡標準提高到16歲,今后“因為愛而發生性關系”的主張將不再奏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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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裴五錫(音)律師表示,教師與學生發生性關系的危害性很大,這會給學生師生之間的倫理帶來極大的混亂,因此對于這種犯罪應該加強處罰。
電視劇里的師生戀很浪漫,但是放在現實生活中有可能是犯罪哦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