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民航局8月7日再次發出《關于民航旅客攜帶“
充電寶”乘機規定的公告》。其中明確,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
充電寶乘機。如果攜帶的
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,旅客則無需航空公司批準。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,便要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才能攜帶,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
充電寶。定能量超過160Wh的
充電寶被明確嚴禁攜帶。
據稱,運輸鋰電池或充電寶不慎起火,特別鋰電池在高空環境下遇熱后容易自燃,目前常用的液態滅火器也束手無策,只能起到隔離火勢的作用,等到電池將自身能量全都燒完,火勢才能熄滅。因此民航人是談“鋰”色變。2011年,民航局就曾下發《關于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的通知》。其中規定,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的手表、計算器、照相機、手機、手提電腦、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,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,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(瓦特小時)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,經航空公司批準后隨身攜帶。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。